2024年金管會年報精簡新規,幫助企業減輕負擔,提升永續資訊透明度,揭開綠色轉型新篇章!為接軌國際準則,並提升永續揭露資訊的品質,近期金管會公告修訂「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即年報準則),明確永續資訊揭露的內容,並針對溫室氣體排放及氣候風險揭露等議題給出了具體指引,而更新內容對未來編制年報、永續報告書與應對法規相關要求至關重要,本文將深入探討此次更新內容,幫助企業快速掌握永續資訊。
IFRS永續揭露準則更新重點
金管會所公告的「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直接採用IFRS S1與S2相關準則,旨在能夠提升國際能見度、吸引永續資金投資、加速永續轉型,並提供可比較及可信賴的報導,防止漂綠現象。此次更新重點為精簡年報與溫室氣體盤查範疇3問題,由競爭力企管整理出問答集更新重點與說明如下:
項次 | 更新內容 | 具體內容 | 意義 |
1-1 | 政策及法規調整:年報精簡 | 精簡年報編製作業:金管會已於2024年8月1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約可精簡年報近1/3篇幅,公司自2025年申報2024年度年報起即可適用,重點說明如下:
(1)刪除事項:包括公司簡介、財務概況及部分應記載事項等,配合刪除9個附表,包括附表2-3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等主管辭解任情形、附表6及7之股東架構調整:原第1題,改為第1-1題 附件六 – 2 – 項次 問題內容 回答 備註 結構與股權分散情形、附表9每股市價、淨值及相關資料、附表17及18之生產量值與銷售量值表、附表22及23之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及財務分析、附表25子公司持有或處分本公司股票情形。 (2)開放索引事項:部分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即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之資訊,得於年報記載資訊查詢之索引,包括:內部控制聲明書、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10%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發行或私募有價證券之資金運用計畫執行情形等。 |
精簡結果計刪除16項應記載事項及開放索引6項,合計簡化22項,約可減少年報近1/3篇幅,有助於減輕企業的負擔,讓企業能更加專注於揭露最具關鍵性的永續資訊,從而提升報告的效能。 |
1-2 | 年報申報提前之主管機關配套措施 | 年報資訊(例如董監酬金)可採用與財報相同之資訊揭露:年報之酬金資訊可按財務報告數揭露,例如董、監、經理人之酬金資訊可揭露財報之估計數,現行年報附表已有備註說明相關揭露方式。
主要股東資訊可依現有資料揭露:有關外界反映年報需揭露之主要股東名單(附表8)及持股比前10名之股東間關係(附表3-1)等資訊,需待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始能取得相關資訊致執行有困難部分,查現行年報準則並未要求前開資訊應揭露截至股東會停過日之資訊,金管會將請集保公司協助提供揭露截至最近年底之股東資訊;另年報準則已刪除附表6及7之股東結構與股權分散情形之揭露。 規劃年報分三階段推動與財報同時公告:公司自2025年起即可採簡化架構編製年報,後依照接軌IFRS永續資訊揭露之時程,即第一階段公司於2027年之年報應與年度財報同時申報,並揭露依IFRS永續準則揭露之永續資訊,第二階段公司於2028年起適用、第三階段公司於2029年適用,爰公司於2026年可著手準備編製永續資訊並調整相關作業流程,俾利第一階段公司於2027年揭露永續資訊,至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公司亦將有更充裕時間可準備接軌事宜。 |
協助企業應對揭露期限緊湊的挑戰,提升年報編製的靈活性與適應性,使企業能夠更有效地遵循新規範。 |
1-3 | 永續資訊與年報的整合 | 因應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下之上市櫃公司應自2025年起編製永續報告書,金管會已責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建置ESG數位平台,新增輔助企業產製永續報告書功能,提供「報告書模板」、「GRI準則內容」、「揭露參考範例」、「重大主題識別及建議」等內容,協助上市櫃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提升永續資訊申報數位化程度。 | 減少重複揭露,提高資訊整合效率,幫助企業更好地管理和展示其永續發展成果,促進透明度。 |
2-1 | 溫室氣體盤查的範疇 3 指引 | 考量部份國內企業執行工廠之碳盤查時採用ISO14064-1,惟也有相當比例企業表達未來可採GHG Protocol驗證,依IFRS S2第29段(a)(ii)規定,主管機關可另訂不同於GHG Protocol之衡量方法,金管會將參考國際趨勢及考量國內查驗量能另訂盤查標準,避免重複盤查及報導。企業若採用不同的衡量方法,仍應依IFRS S2第B28段規定揭露所採用的其他方法及衡量作法(權益份額法或控制權法)、選用的理由,及如何與揭露目的連結。 至於溫室氣體範疇3之數據若無法取得直接衡量之資料,應依IFRS S2衡量架構(第B38段至第B57段)規定估計,優先使用初級資料(例如個體價值鏈內特定活動的資料,如內部的抄表、水電帳單等或供應商提供特定活動的資料)、及時且可公允表述管轄區技術、已驗證資料。若無法取得初級資料,亦可結合次級資料(例如第三方資料庫提供的產業平均資料)估算價值鏈(上下游廠商)資訊,另配合首次適用年度可免揭露範疇3之豁免措施(IFRS S2第C4段),可適度減輕企業負擔,未來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持續蒐集各界對範疇3之意見,上市櫃公司可參考近期發佈的《溫室氣體範疇3盤查作業參考指引及常見問答》,及2024年8月陸續舉辦的溫室氣體範疇3盤查工作坊進行實作。 | 為降低或減少企業管理與人力執行、成本上之困擾,IFRS S2允許主管機關另訂不同於GHG protocol之盤查標準,並提供範疇3之衡量架構指引供企業適用,並強調範疇3排放的重要性,幫助企業全面理解價值鏈中的碳足跡。企業需加強供應鏈管理,並提升與合作夥伴的協作。 |
2-2 | 溫室氣體資訊無法即時取得及確信機構量能問題 | IFRS S2允許企業可以現行合理可得的資訊估計溫室氣體排放,倘企業無法即時取得實際資料,可依過去經驗及現有數據依合理方式進行估計,另依環境部2024年3月7日更新的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指引,若企業於盤查作業年度,經濟部尚未公告當年度電力排碳係數,得以前一年度之電力排碳係數估算當年度排放量,無需重新製作排放清冊及盤查報告。截至2024年8月26日止,已有25家溫室氣體確信機構通過核可,另目前已有多家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陸續申請認可為確信機構,金管會將持續協助國內建立確信量能。 | 提供企業在無法即時取得具體數據時的解決方案,允許合理的數據估計,降低企業因確信機構量能不足而面臨的壓力,讓企業能如期揭露溫室氣體資訊。 |
2-3 | 關聯企業與合資企業範疇 1、2 資訊蒐集困難 | 金管會前已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問答集,可由公司政策決定採用控制權法(包括財務控制法或營運控制法)或權益份額法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並應一致採用;另「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企業會計與溫室氣體報導準則(2004年版)」(下稱GHG Protocol)已規範企業可選擇控制權法或權益份額法計算組織邊界內的溫室氣體排放,故對於合資及關聯企業溫室氣體排放之衡量作法應一致採用: 1. 若企業採用財務控制法,且判斷對關聯企業無財務控制,企業無須另外取得關聯企業之溫室氣體盤查資訊,僅需依IFRS S2 第29段(a)(iv)(2)揭露為零;至於合資企業因共同擁有財務控制,則按股權比例認列溫室氣體排放量。 2. 若企業採用營運控制法,且判斷對關聯企業及合資企業享有營運控制,應100%認列其排放量,反之則為0%。 3. 若企業採用權益份額法,則依對關聯企業及合資企業之持股比例認列其排放量。 另無論企業是否採用GHG Protocol的方法,均須依IFRS S2第B26~B28段規定揭露所使用的衡量作法、理由等。為利企業遵循,金管會將持續透過專案小組蒐集國際實務做法並發布問答集,以協助企業解決此一困難。 |
明確了關聯企業或合資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計算方式,減少了企業在無法取得數據時的困擾,並為跨國或跨公司集團的永續資訊揭露提供了彈性。 |
3-2 | 氣候相關資訊揭露問題 | 氣候相關的預期財務影響可視企業情況先以質性方式揭露(例如說明可能受影響的財務報表項目及暴險金額,但無須估計影響數): 依IFRS S2第19~20段規定,企業若無法單獨辨認氣候相關的預期財務影響、衡量的變異性過大,或依企業目前的技術、資源及能力無法進行量化估計,可依IFRS S2第21段規定先以質性方式揭露替代資訊,包括無法提供量化資訊的理由、可能受影響的相關財務報表的單行項目及小計數、與其他風險合併考量的財務影響數等。未來亦將透過工作小組提供相關指引,以協助企業逐步進階提供量化資訊。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過去已委託外部單位研議並製作「氣候相關財務揭露範例」,內容包括實務揭露指引及食品、化工、銀行及保險業產業範例,並公布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及櫃買中心永續報告書專區網站。未來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亦將透過持續研議相關揭露範例內容,提供輔導資源,並加強宣導使上市櫃公司瞭解相關實務運用。 | 氣候風險揭露不僅限於定量數據,也允許企業使用質性描述,這減少了許多中小企業在初期揭露中的壓力。此更新促進了企業進行氣候情境分析的能力提升,並提供參考範例以幫助企業逐步過渡到更具體的氣候風險揭露。 |
(了解詳細更新資訊:IFRS永續揭露準則問答集)
透過這些更新,IFRS永續揭露準則不僅強化了企業在永續發展方面的資訊揭露要求,也為台灣企業提供了必要的工具和資源,以便更好地應對未來的挑戰。這將有助於提升市場對企業為其經營行為負責任的認知與信任,同時推動永續發展。
IFRS 永續揭露準則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隨著IFRS永續揭露準則的推行,台灣企業勢必會受到影響,除了要求企業提升永續資訊透明度外,還須將永續相關風險納入財務報告,進而改變企業內部管理方式、策略規劃與資源分配等,以下是競爭力企管整理出3大項IFRS 永續揭露準則對台灣企業的影響:
1.永續與財務等資訊整合的複雜性
台灣企業的財務報告與永續報告書主要所使用的是兩種不同的準則,雖然現行法規已經盡量整合統一框架,部分內容仍舊無法共用。此外,跨部門整合永續資訊,可能會增加內部溝通及數據管理的困難度。特別是在揭露永續風險和機會方面,企業必須建立有效的內控流程,以確保資訊的準確性。
2.蒐集溫室氣體範疇 3數據的困難
範疇3包含企業整個上游和下游的供應商及客戶,在數據資料蒐集上就是一大挑戰,而且會面臨資訊不對稱、數據標準與計算方式不一的問題,甚至供應商可能缺乏足夠的能力或不願提供溫室氣體排放數據,進一步增加數據獲取和核實的難度。
3.中小企業資源有限
中小企業通常在人力、財力與技術等資源有限,使得在永續資訊收集、分析、技能與揭露上面臨許多困難,特別是在範疇3數據的蒐集,中小企業往往缺乏必要的數據收集系統,且供應鏈涉及多個外部合作夥伴,企業需要從合作夥伴獲取準確的環境數據,對於資源有限的中小企業來說是一項艱鉅的任務。此外法規的推動下,為了能遵循法規要求,可能會產生額外的成本。
隨著永續政策的推動,企業是否能跟上永續發展的腳步將是一大考驗。此次準則的更新,不僅提升了資訊透明度,還為永續資訊的揭露奠定了基礎與指引,並在減輕企業負擔和成本的同時,保留了準則的核心精神。政府的努力在幫助企業解決問題方面展現無遺,但如溫室氣體範疇 3 的盤查、資訊收集、跨部門整合及供應鏈合作等,仍存在許多挑戰需要逐步克服。
總的來說,這次更新為企業提供了應對永續資訊揭露的工具與框架,同時也對企業未來的永續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若能及時調整、積極應對,將能在全球永續發展的趨勢中占據優勢,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責任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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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專區、金管會、臺灣證交所
圖片來源: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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