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競爭力企管顧問-YU編輯)
於1月31日最新公布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已正式於107年3月1日上路。
競爭力企管顧問最近實在接到太多勞基法諮詢啦!施行至今日,還是有許多的企業主對於新法有許多的疑問,所以YU編還是在這裡做一次整理,希望能讓大家看了都能清楚一些。
舊版條文 | 107年3月1日施行新條文 | |
加班費計算 | 「做1給4,做5給8」。意指加班4小時以內,加班費一律以4小時計算。加班超過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一律以8小時計算。若加班8小時以上,12小時以內,一律以12小時計算。 | 刪除:「做1給4,做5給8」。以實際工時來計算加班費,如果加班1小時,就給1個小時加班費, |
加班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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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條件 | 如遇加班或休假日工作,依工作之時數補休,補休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若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折算為工資,如果雇主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 |
輪班間隔 | 輪班間隔不得少於11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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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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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 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增加彈性:經勞資雙方協商,特休假可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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